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0107-201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evaluation of concrete compressive strength
发布日期:2010-05-31
实施日期:2010-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9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07-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岀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3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基本规定;
4、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
5、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
2、补充了试件取样频率的规定;
3、增加了C60及以上高强混凝土非标准尺寸试件确定折算系数的方法;
4、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已知方案的标准差计算公式;
5、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未知方案的评定条文;
6、修改了评定方法中非统计方法的评定条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standards@cabr.com.cn)
总则
1.0.1、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保证混凝土强度符合混凝土工程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1.0.3、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1.1、混凝土(concrete)
由水泥、骨料和水等按一定配合比,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硬化而成的工程材料。
2.1.2、龄期(age of concrete)
自加水搅拌开始,混凝土所经历的时间,按天或小时计。
2.1.3、混凝土强度(strength of concrete)
混凝土的力学性能,表征其抵抗外力作用的能力。本标准中的混凝土强度是指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2.1.4、合格性评定(evaluation of conformity)
根据一定规则对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所作的判定。
2.1.5、检验批(inspection batch)
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混凝土组成,用于合格性评定的混凝土总体。
2.1.6、检验期(inspection period)
为确定检验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而规定的统计时段。
2.1.7、样本容量(sample size)
代表检验批的用于合格评定的混凝土试件组数。
基本规定
3.0.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釆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计)表示。
3.0.2、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应为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用标准试验方法在28d龄期测得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概率应为5%。
3.0.3、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检验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试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3.0.4、对大批量、连续生产混凝土的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1节中规定的统计方法评定。对小批量或零星生产混凝土的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2节中规定的非统计方法评定。
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
4.1、混凝土的取样
4.1.1、混凝土的取样,宜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
4.1.2、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4.1.3、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00盘,但不超过l00m³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100m³时其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000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1.4、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
4.2、混凝土试件的制作与养护
4.2.1、每次取样应至少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4.2.2、每组3个试件应由同一盘或同一车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
4.2.3、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
4.2.4、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应为设计规定龄期。
4.3、混凝土试件的试验
4.3.1、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执行。每组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3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注:对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评定时,可根据设计规定,可采用大于28d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4.3.2、当釆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乘以尺寸折算系数,折算成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尺寸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60时,对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2、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60时,宜采用标准尺寸试件;使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尺寸折算系数应由试验确定,其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0对组。
图、表及详情请下载下方的附件查看
附件下载:《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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